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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學發展中心公告】115學年度教師評鑑通知

發佈日期 : 2026-08-10 公告分類 : 中心公告

115學年度教師評鑑通知

 

  •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2條規定(附件1),本校專任教師每滿4年接受評鑑。但新聘教師於滿2年後,始接受校級評鑑。
  • 115學年度本校教師評鑑程序如下:
    • 教學發展中心應於8月底前,通知各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辦理教師評鑑事宜。
    • 各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應於9月底前,制定受評教師名冊、受評鑑年度及接受評鑑年數之計算,經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教評會通過後,送院級教評會。
    • 院級教評會應於10月底前,通過受評教師名冊、受評鑑年度及接受評鑑年數之計算,送校教評會決定。
    • 校教評會應於11月底前,議決受評教師名冊、受評鑑年度及接受評鑑年數之計算。
    • 受評教師應於12月底前,於教師評鑑系統提出送審並印出送審後評分表及佐證資料,送所屬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教評會進行初評。
    • 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教評會應於1月底前完成初評,並將初評結果及教師評鑑評分表,送院級教評會進行複評。
    • 各院級教評會應於2月底前完成複評,並將複評結果及教師評鑑評分表,送校教評會決議教師評鑑結果。
    • 教師評鑑應於3月底前完成,並由校教評會將評鑑結果送交受評教師及所屬之院、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。
  • 各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教師評鑑名冊請依實際情形自行調整,並務必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程序辦理送系、院、校級教評會審議。
  • 新進教師校級評鑑分數計算請依說明(附件2),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詢問。
  • 依本校113718日教師評鑑辦法說明會(附件3),115學年度起將全部採行新制評分標準(校級佔70%、系級佔30%,新制評分表如附件4):滿分100分,兩項加總達70分為通過。校級分數由教師評鑑系統產生,包含教學、研究、輔導及服務三項目。系級分數由各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依特性與需要訂定。
  • 本學年度教師評鑑名冊紙本資料以公文傳遞方式提供各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,請教師簽章,並請承辦人及主管核章後(正影本皆可),於115930日(星期三)前逕送教學發展中心(博愛校區)吳小姐彙辦,分機1861

此致 本校各系(所、中心、學位學程)

教學發展中心 敬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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